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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樓梯在什么情況下設置
來源: 時間:2020-10-21 17:22:46
消防疏散樓梯在什么情況下設置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 規定的2、3 層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多層數 每層-大建筑面積(m2) 人數 一、二級 3 層 5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100 人 三級 3 層 2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四級 2 層 200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 30 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 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 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 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 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 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 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 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超過2 層的建筑;
5 超過5 層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 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的房間。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
2 除醫院、療養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等外,符合表5.3.2 規定的2、3 層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耐火等級 -多層數 每層-大建筑面積(m2) 人數 一、二級 3 層 5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100 人 三級 3 層 200 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50 人 四級 2 層 200 第二層人數不超過 30 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必須設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1.7 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 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 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 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 時,該局部高出部位可設置1 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 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
1 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2 旅館;
3 超過2 層的商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設置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且建筑層數超過2 層的建筑;
5 超過5 層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宜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
1 房間位于2 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的房間。